18.11.防外力破坏管理
18.11.1.加强场站门禁及安全保卫管理,做好场站防外力破坏、防恐事故预案和演练工作。
18.11.2.定期检查场站围墙、栅栏有无破损,装设的屏障、遮栏、围栏、防护网等警示牌齐全,检查安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告警、联动功能可靠。
18.11.3.定期检查场站内电缆及电力光缆的保护套管,隧道、沟道井盖保护盖板完好。
18.11.4.定期检查场站围墙孔洞的金属网应完好,锈蚀损坏后应及时维修。
18.11.5.应建立场站周边树木、大棚、彩钢板房等隐患台账。并会同电力设施保护部门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18.11.6.熟知报警电话,遇有恐怖破坏人员袭击场站等危急情况时,应及时报警。
18.12.危险品管理
18.12.1.站内的危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相关台账。
18.12.2.各类可燃气体、油类应按产品存放规定的要求统一保管,不得散存。
18.12.3.备用六氟化硫(SF6)气体应妥善保管,对回收的六氟化硫(SF6)气体应妥善收存并及时联系处理。
18.12.4.六氟化硫(SF6)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的排风机电源开关应设置在门外。
18.12.5.废弃有毒的电力电容器、蓄电池要按国家环保部门有关规定保管处理。
18.12.6.设备室通风装置因故停止运行时,禁止进行电焊、气焊、刷漆等工作,禁止使用煤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8.12.7.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排风机及空调,通风道应单独设置,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的外面,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暗线铺设。
19.运维分析
19.1.运维分析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主要是针对设备运行、操作和异常情况及运维人员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订防范措施,提高运维工作质量和运维管理水平。
19.2.综合分析每月开展1次,由场站长组织全体运维人员参加。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9.2.1.“两票”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分析;
19.2.2.事故、异常的发生、发展及处理情况;
19.2.3.发现的缺陷、隐患及处理情况;
19.2.4.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19.2.5.季节性预防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9.2.6.设备巡视检查监督评价及巡视存在问题;
19.2.7.天气、负荷及运行方式发生变化,运维工作注意事项;
19.2.8.本月运维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月运维工作安排。
19.3.专题分析应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开展。专题分析由站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根据运维中出现的特定问题,制定对策,及时落实,并向上级汇报。专题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9.3.1.设备出现的故障及多次出现的同一类异常情况;
19.3.2.设备存在的家族性缺陷、隐患,采取的运行监督控制措施。
19.3.3.其他异常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及其监督防范措施。
19.3.4.分析后要记录活动日期、分析的题目及内容、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如有需上级解决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应及时呈报。
20.台账及运维记录
20.1.运维班及场站现场,应具备各类完整的运维记录、台账;纸质记录至少保存一年,重要记录应长期保存。
20.2.运维记录、台账原则上应通过规定的表格进行记录。
20.3.运维记录、台账的填写应及时、准确和真实,便于查询。
20.4.专业工程师应对运维记录、台账每月进行审核,场站每季应至少组织1次记录、台账检查并做好记录。
20.5.新建场站设备台账应在投运前一周内录入系统pmS系统。
20.6.记录、台账设置
20.6.1.运维工作记录应包括以上42种内容:
20.6.2.设备台账应覆盖所有设备、设施,且准确、完整。
21.档案资料管理
21.1.运维班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21.1.1.运维班应具备的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安全工作规定。
十八项系统重大反事故措施。
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设备评价管理规定。
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带电设备红外诊断应用规范。
电压、系统谐波及技术线损管理规定。
输变电设备防雷工作管理规定。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各级调控规程(根据调控关系)。
场站现场运行通用规程、现场运行专用规程。
21.1.2.运维班应具备的管理制度
场站运维管理规定和细则
场站评价管理规定和细则。
场站验收管理规定和细则。
场站检修管理规定和细则。
场站检测管理规定和细则。两票管理规定。
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含场站设备标准缺陷库)。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场站安全保卫规定。
21.1.3.运维班应具备的图纸、图表
一次主接线图。
站用电系统图。
直流系统图。
设备最小载流元件表。
保护配置一览表。
地区污秽等级分布图。
视频监控布置图。
21.1.4.运维班应具备的技术资料类
设备说明书。
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
工程竣工(交接)验收报告。
设备修试报告。
设备评价报告。
21.2.场站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21.2.1.场站应具备的规程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各级调控规程(根据调控关系)。
现场运行通用规程。
现场运行专用规程。
21.2.2.场站应具备的技术图纸、图表
一次主接线图。
站用电主接线图。
直流系统图。
正常和事故照明接线图。
继电保护、远动及安全自动装置原理和展开图。
巡视路线图。
全站平、断面图。
组合电器气隔图。
直埋电力电缆走向图。
接地装置布置以及直击雷保护范围图。
消防系统图(或布置图):火灾报警系统图、变压器(高抗)消防系统。
地下隐蔽工程竣工图。
主设备保护配置图
测量、信号、故障录波及监控系统回路、布置图。
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控制回路图。
设备最小载流元件表。
交直流熔断器及开关配置表。
有关人员名单(各级调控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设备的人员等)。
22.故障及异常处理
22.1.处理原则
22.1.1.场站异常及故障处理,应遵守《国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场站部分》、各级《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场站现场运行通用规程》、《场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及安全工作规定,在值班调控人员统一指挥下处理。
22.1.2.故障处理过程中,运维人员应主动将故障处理情况及时汇报。故障处理完毕后,运维人员应将现场故障处理结果详细汇报当值调控人员。
22.2.处理步骤
22.2.1.运维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初步检查和判断,将天气情况、监控信息及保护动作简要情况向调度汇报。
22.2.2.现场有工作时应通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保护现场,了解现场工作与故障是否关联。
22.2.3.涉及站用电源消失、系统失去中性点时,应根据调度指令倒换运行方式并投退相关继电保护。
22.2.4.详细检查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信号、故障相别、 故障测距等故障信息,复归信号,综合判断故障性质、地点和停电范围,然后检查保护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将检查结果汇报调度和上级主管部门。
22.2.5.检查发现故障设备后,应按照调控人员指令将故障点隔离,将无故障设备恢复送电。
23.安全工器具
23.1.场站运维班应配置充足、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建立安全工器具台账。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23.2.运维班每年应参加安全监察质量部门组织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方法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安全工器具使用方法培训;新型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组织针对性培训。
23.3.每半年开展安全工器具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一致。
23.4.运维班应定期检查安全工器具,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隔离存放,做出“禁用”标识,停止使用。
23.5.应根据安全工器具试验周期规定建立试验计划表,试验到期前运维人员应及时送检,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23.6.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检查外观、试验时间有效性等。
23.7.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使用后应擦拭干净,检查合格方可返库存放。
23.8.安全工器具宜根据产品要求存放于合适的温度、湿度及通风条件处,与其它物资材料、设备设施应分开存放。
23.9.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24.仪器仪表及工器具
24.1.场站运维班应配置充足、合格的仪器仪表及工器具。
24.2.运维班应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定置管理;明确兼职管理人员,确保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4.3.场站运维班应建立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台账记录。
24.4.仪器仪表、工器具应存放在专用橱柜内;必要时,专用橱柜内部应设置用于定置固定运检装备的模具,实现仪器仪表、工器具可靠固定。
24.5.运维工器具放置地点和仪器仪表、工器具,均应同时标明名称和编号。
24.6.常用仪器仪表及工器具专用橱柜通常放置在控制室或附近,以便于随时取用;
24.7.常用仪表应配备足够的备用电池及专用表线,常用工器具的金属部分应有绝缘套。
24.8.仪器仪表等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合格的装备上应有明显的检测试验合格证;否则,不得投入现场使用。
24.9.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借用应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借用手续;明确借用时间、归还时间和交待使用安全责任等。
24.10.借用的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归还时,也应履行验收手续,确保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完好、无缺陷重新入库。
24.11.各设备室的温湿度计应定置管理,安装地点应设置温湿度计标识,粘贴在温湿度计正上方。
24.12.仪器仪表、工器具如有损坏,不得放回原位,应及时上报本场站运维部进行补充、更换。
25.生产用车管理
25.1.应配置满足场站运行维护工作需要的生产用车。
25.2.生产用车严禁私用,使用前后应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
25.3.专(兼)职驾驶员定期做好生产用车的例行保养、检查工作,保证车况良好。
25.4.专(兼)职驾驶员不得擅自将生产用车交给他人驾驶。
25.5.场站内生产用车行驶应严格遵守限速、限高规定,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和停放。